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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部分教案

国际商法

本文作者:123 发表时间:2006-5-27

作者单位:123 联系方式:123



 
 
国际商法
 
 
 
 
 
 
 
 
 
 
 
 
 
 
 
2006年1月3日
 
 
 
教学目的:通过对合同成立中要约与承诺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要约的定义、特征、法律效力和承诺的定义、条件、生效时间和撤回。
重点难点: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条件
授课方式:讲授法、讲练法
课时数:一课时
教学内容: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意见,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即可以从当事人的行动来推定他们的意思。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与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 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而明确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例如:A向B发出一份函电:“欲售机器一台,售价5000英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那么A是要约人,B是受要约人。
2要约的特征
(1)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肯定建议。
比如:“供应你方······,”“向你方订购······”等。再比如A向B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方出售派克笔么?请电告最低价。”B回电:“派克笔最低价100英镑。”A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方同意按你方要求的100英镑购买派克笔。”后来B拒绝提供派克笔而与A放生争执,诉诸法院。结论:B的回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不能构成要约。
(2)                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即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合同的标的、价格、数量等。
例如:A准备建造一座楼房B是承包商,A与B达成一项协议:如果B能介绍某人来投资,A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雇佣B为承包商。后来,B为A介绍了投资者,A却将承包工作授予其他人而与B发生争执,双方诉诸法律。结论:由于A与B之间的协议未对价格做出约定,因此,不能构成要约与承诺,也就不能形成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A是否违反合同。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在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1)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一般来说,在受要约人做出答复之前,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不受要约拘束,没有义务承诺,也没有义务答复。但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德国的法律规定,商人对于惯常客户的要约,如在营业范围内,应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怠于通知视为承诺。
(2)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能否将其更改或撤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对方或同时到达。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总结分析:要约分为可撤销要约和不可撤销要约。可撤销要约在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不可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前可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都不能撤销。
例如:德国马克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函电给香港加里森公司,“供应1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月25日前答复有效,请电复。”德国马克公司在函电中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德国马克公司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到香港加里森公司处。香港加里森公司于2月19日才收到德国马克公司的航空信,由于香港加里森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结论:要约中明确规定是不可撤销的但由于撤销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所以可以撤销,合同不成立。
英国一家建筑公司要投标建造一个工厂,如果中标便需要购买一个机器,于是英国公司给美国一家公司发去一份函电说:如果我公司中标将于10月15日前购买你公司某种机器一台。美国公司接到函电后发来要约。但由于此种机器价格上涨,于是九月底美国公司又发出一项撤销通知,而英国公司于10月1日得知以中标继而承诺。结论:在这个案例中,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要约不可撤销,合同成立。
(3)     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失效以后,要约人不再受其拘束,受要约人丧失了承诺的权利,即使其向受要约人表示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成立。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 要约有效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 要约因、要约人、受要约人死亡而失效
实质性变更是指:就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一)             承诺
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无条件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比如:A向B发出要约“欲售机器一台,售价5000英镑”B公司回电“同意”
2承诺的条件:
(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做出
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择的订约对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便取得了承诺的权利,只有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才有权做出承诺,任何第三人则无此权利。
(2)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如果未规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并送达要约人。
例如:某年3月28日,A向B发出了出售某种货物的要约,却忘了注明要约日期。几经周折,该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到达B处。B收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表示接受。此时,A却以为B已拒绝要约,而于4月28日将货物卖给C。为此B诉诸法院控告A公司违约。结论:B不知悉要约日期,以为要约是前几天发出的,因此承诺有效,合同成立,A违约。
(3)    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如:“A向B发出要约售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B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以汇5000英镑,至你方银行帐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保管,请立即交货。A公司却将机器售于了第三人,B诉诸法院控告A违约。结论B公司败诉,因为无条件接受要约才能构成有效承诺,此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A不违约。
3承诺生效的时间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般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所以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例如:1999年10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函电:现出售一级大米1000公吨,价格为2200元|公吨,12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8日,A又邮寄一封撤回通知给B。10月11日,B收到A于10月1日的函电,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10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结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在B公司向A公司发出接受通知时已经成立。
对于以邮寄方式做出承诺通知的,承诺于何时生效的问题,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投邮生效原则,即在以邮寄信函方式作为承诺时,载有承诺通知的邮件、电报一经投邮或交付电信部门则开始生效。法国法在司法实践中推定试用投邮生效原则。而德国法则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公约中关于合同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原则,因此在承诺未到达要约人前,原则上因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是可以撤回的。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真正能够把一项以发出的承诺撤回是很困难的,因为目前大多数交易都采用快捷的电文,如电传、传真、EDI、E-mail等。
 
 
小结:本节主要讲了国际商事合同成立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两个条件,要约和承诺。通过列举案例分析,使学生能够了解并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定义、有效条件和撤回,为学生在今后的实际应用奠定理论基础。
 
 
 
 
 
 
 
 
 
 
 
 
 
 
 
 
 
 
板书
 
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一)要约                            (二)承诺
 
 1 要约的定义                           1 承诺的定义
 
 2 要约的特征                           2 承诺的条件
 
(1)关于订立合同的肯定的建议          (1)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做出
 
 (2)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的建议          (2)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3 要约的法律效力                      (3)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1)对受要约人                          3 承诺生效的时间
 
 (2)对要约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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