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初二政治课本练习答案(第四课)
第一框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1.P34:(1)小光之父和郭老师的看法是错的,他们都忽视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而王律师的看法是对的。每一个人都有人格尊严,都有受人尊重的需要,未成年人也不例外,老师对学生的正常批评教育是无可厚非的,但不应使用侮辱性语言或体罚、变相体罚,这样的行为都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还可能激化师生间的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2)面对老师的批评和惩罚,如果我是小光,我会感到自尊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对于学习更没有信心,在同学面前也会感到低人一等,抬不起头来。
2.P35:(1)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P36)
(2)如:信誉良好者能获得银行较高贷款额;好的名誉对公司、企业来说可以得到更多客户的信任,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3.P36:(1)不一定。良好信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针对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侵害人保护自己的名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规定。
(2)我应该:①从事实出发,证明事实真相;②有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诽谤、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P37:(1)大伟看到小明有心理问题,希望小明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这是正确的,但他将小明的行为性质简单地归结为心理问题,认为只是情绪失控而已,这种认识无疑具有极大的片面性,既没有认识到小明行为的严重性,也不利于小明改正错误,小明因嫉妒而诽谤他人的行为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2)小辉只看到小明行为的不道德性,没有看到违法性,认识不全面,缺乏权利意识。
(3)小敏的看法比较全面,既看到了小明行为的的不道德性,又看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
(4)大江的做法可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名誉权人有权自己要求或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本案中,大江采取与小明协商的办法行使自己的名誉权,一来能够融洽同学关系,二来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一举两得。
5.P38:(1)给小立起“武大郎”的外号的行为是侵害小立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别人给小立起的外号有讽刺、嘲笑、挖苦的意思。
(2)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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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
的行为方式 |
具体表现 |
造成的危害 |
应承担
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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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 |
公然谩骂他人 |
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的形象 |
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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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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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他人身上泼脏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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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 |
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 |
6.P39:我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定商场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判处商场`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海报形式在商场门口对小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小华精神损失费2000元。
第二框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1.P40:(1)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
(2)意义:①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应有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使受害者得到社会公正的评价并维护自己的肖像不受他人非法利用、歪曲和丑化,并使受害者通过赔偿弥补一些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②有利于制裁侵权行为,鼓励人们增强权利意识,积极行使权利;③有利于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2.P41:(1)小红行使了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具体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2)不构成侵权。根据民法通则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此处警方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一种合理使用。
3.P41:(1)①将他人的照片当众烧毁;②恶意损毁、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③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④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挂于橱窗以招徕顾客。
(2)危害:使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精神上受到伤害,生活、工作、学习都可能受到影响,还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4.P42:(1)构成侵权,侵犯了丽丽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鹅而影楼未经丽丽的同意便将其照片摆在橱窗中展出,影楼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以达到营利目的。
(2)丽丽应拿起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P42:(1)行使了姓名权。具体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2)鲁迅:周树人;常香玉:张妙玲。
6.P43:不合法,侵犯了牛顺的姓名权。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有权自己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7.P44:(1)构成侵权,侵犯了王芳的姓名权。因为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分为三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和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本故事中张楠冒用王芳的姓名给王芳的母亲发电报,使王芳的母亲赶到北京,使其遭受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损害,因此,张楠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2)受害人应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